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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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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批准成立,由关心、支持本中心的企业界、金融界、培训界和其他部门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组成的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宗旨:依托品牌推进家委员会的影响力,聚集各界精英,建立高效、交流合作、发展的平台。
第四条 工作风格:精诚团结,真情互助,无私奉献,高效务实。
第五条 工作原则:学习成长,和谐互助,资源整合,共赢发展。
第六条 成立目的:为会员搭建培训学习、合作共赢、对外交流、健康养生、投资创富,咨询服务、企业宣传、评优颁奖、挂牌上市、促进会员发展平台。
第七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的议事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本章程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的组织规范,对本委员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内外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管理者;
2、承认并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自觉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制度;
3、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营及商业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4、热心参加本委员会的各种活动、乐于为会员服务;
5、无任何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6、严格保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内部机密;
7、须经委员会执委会审核批准、秘书处备案登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背景资料;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发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受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并享有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2、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4、向本委员会真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机制:
1、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允许退出,并交回会员证;
2、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3、没有特殊原因,一年内连续三个月不参加会员活动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特殊情况除外,如出国,养病等);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不退还会费,追究其法律责任,秘书处备案;
5、会员如在本委员会发布虚假信息,有欺诈行为和损害会员利益者,经认定后予以除名,不退还会费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日常活动
第十四条 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建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解决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促使会员企业间形成内部消费、资源整合及合作联盟,建立内部产品及项目供求信息平台;
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帮忙帮助会员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和关系,满足会员企业在社会关系方面的需要,建立一个社会关系公用平台;
5、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学习交流机会,用众人的智慧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6、加强联谊、广交朋友,组织各种形式的聚会及休闲娱乐、文化修养、健康养生活动,打造健康、和谐、快乐的平台;
7、建立与国内外企业间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8、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召开专题沟通、商务考察、上市辅导、国际交流等专项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全方位提升;
9、为成员的经营活动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机构评估等公共服务以及对策研究、效果评价、法律协助等个案服务;
10、利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平台,与跨国公司建立广泛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境外考察,开展国际市场研究、境外维权等活动,为成员单位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11、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12、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名义参加会员的婚、丧、嫁、娶、周年庆典、开业庆典等会员重大活动;
13、需要增加未列明项目时,经会员建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视情增加。
第十五条 日常活动:
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主题活动,帮助会员单位解决经营难题,相互交流学习;
2、每月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处理日常事务;
3、每年一次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年会,优秀企业、企业家评选活动;
4、每年至少两次或不定期参观考察;
5、每两个月一次或不定期的组织定向和横向资源整合项目对接交流会;
6、不定期组织文化修养、娱乐休闲、健康养生及公益活动;
7、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下设投融资联盟,培训合作联盟、资源整合联盟、境外合作联盟、咨询服务联盟、上市辅导联盟、法律互助联盟,全程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会员服务;
第四章
构架设置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构架设置
1、名誉理事长:较高社会影响力,认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性质。指导、宣传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工作。
2、理事长:负责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战略发展和决策。
3、副理事长:负责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决策制定。
4、理事:协助副理事长完成各职能部门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策划、组织、实施与执行工作。
5、秘书长:负责日常执行和活动对接。
6、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7、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8、资源专家团:政府、金融、法律、财务、管理等提供经营管理援助。
9、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组织的议事决策、管理、监督机构。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10、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组织的议事决策、管理、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包括:
1、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制定和修改本章程及本章程的实施;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根据当选理事长的提名,决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人选;
5、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6、审议常务理事会的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8、领导本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9、决定荣誉理事长、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聘任;
10、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特殊情况时有1/2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
第1、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会长提议开业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新增副理事长,需有二名副理事长推荐,新增常务副理事长,除需有二名副理事长推荐外,原则上应从副理事长中推荐,破格增加的应是有重要影响和突出贡献的工商人士。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理事长、创会理事长自动转为永远荣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发展做贡献;
3、模范遵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章程,带头完成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工作,坚持参加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推进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
4、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5、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联系一定数量的会员并代表他们的意见,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号召力;
6、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原则上不再连任,视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在任期满期前两个月,由理事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推举产生新的理事长,由新的理事长筹划新的常务理事,向理事大会提名,并在两个内完成换届交接,交接期内仍由原机构负责各项目日常工作,交接期满,新的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正式履行职责,以保障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理事长长为本中心的代表。本委员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提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组建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2、全面负责本企业家联盟领导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4、督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提名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
6、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代表本委员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副理事长配合理事长完成各项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理事长完成各项领导工作。在担任副理事长后一个月内制定一年工作计划;
2、当理事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定一名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职务,直至选出新的理事长为止。
第三十四条理事协助副理事长完成各职能部门与平台的日常活动策划、组织、实施、与执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理事负责协助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理事长全面负责;
2、全面实施本委员会各项工作;
3、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4、负责各具体职能部门的设置并有效督促各项工作协同开展;
5、负责对内、外部有效联络和沟通;
6、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为加强本企业家联盟内部监督机制,本委员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有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
1、监督理事会及本委员会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2、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监督理事会及本委员会领导成员依照本委员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4、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5、对本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委员会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6、对本委员会的经费收支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委员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7、对本委员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监督其执行;
8、监督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第三十九条主任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能。主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及企业家联盟所有会议。监事会成员有各行业代表推荐产生。
监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按会员比例产生。
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行业协调推荐新的监事会候选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权有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有理事长具体负责,以确保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企业家联盟须半年度向全体会员公布资产明细,严格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必须勇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以现金和实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委员会的一个财务年度(简称一财年)为当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四十五条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机监督。会计人员调度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每年十二月,在召开理事会大会之前,必须出具上一财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示,资产余额自动划拨到下一财年。
第四十八条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制度与修改
第五十条章程制度:现阶段由本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提出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章程修改:有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案,经理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五十二条本委员会终止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委员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将由清算决定投向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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